《兵器装备工程学报》编辑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《兵器装备工程学报》(以下简称本刊)编辑委员会的作用,提高本刊的学术质量和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,推动本刊向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建设目标迈进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刊是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主管,重庆市兵工学会、重庆理工大学主办,1980年创刊的武器工业类学术期刊。刊号:ISSN 2096-2304,CN 50-1213/TJ。本刊以报道和反映我国兵器科技领域的最新学术成果,促进学术交流,推动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发展为宗旨。主要刊登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论文,内容涉及国防科技和军民两用技术领域及相关交叉学科,重点关注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。编辑委员会由兵器科学与技术领域专家,以及各相关学科的专家所组成,是全面负责杂志质量的学术指导机构。
期刊英文名称:Journal of Ordnance Equipment Engineering
第三条 编委会的主要任务
(一)审查讨论办刊方针,以及编辑部提出的工作计划;
(二)指导编辑部制定年度选题计划、组稿计划、专栏专刊策划方案,以及对本刊的编辑、出版、发行等工作进行指导;
(三)协助本刊筹备和主持召开全国(国际)性学术会议,开展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二章 编 委
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,符合编委条件者,经主编提名、由编辑部广泛调研并征得本人同意后,经总(主)编会议讨论决定,由本刊主办单位聘任。编委名单在本刊和本刊网站公布。
第五条 编委的权利和义务
(一)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(二)享有本刊的赠阅权;
(三)享有稿件发表的优先权;
(四)积极参加本会学术活动;
(五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;
(六)为办好本刊建言献策,审查及听取编辑部的工作报告;
(七)为本刊撰写或推荐高质量学术论文,承担审稿工作;
(八)积极主动参与本刊的宣传推荐等系列工作。
第六条 编委退会
(一)编委有退会自由;
(二)一年以上未说明情况又不履行“编委的权利和义务”,不与本刊有任何联系者,视为自动退会;
(三)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,经总(主)编会议决定,取消其编委资格。
第三章 编委会组织机构
第七条 编委会设顾问若干名,编委会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,总编1名,主编1名,执行主编1名,副主编、编委若干名。每届任期为4年,可连任。总编(主编)由本刊主办单位任命。编委会日常工作由总(主)编会议决议,重大问题应在编委会会议上报告或审议。
(一)顾问
为了增强学报的权威性,特聘请国内(外)院士担任顾问,其主要职权是:
(1)对本会工作方针与重大决策进行指导;
(2)指导本会开展国内、国际学术交流活动;
(3)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;
(4)对编委会的负责人和成员有推荐权;
(5)享有本刊的赠阅权;
(6)享有稿件发表的优先权;
(7)享有免交稿件版面费权(限第一作者)。
(二)编委会议
编委会议由全体编委参加(邀请部分优秀审稿专家参加),每四年举行一次。其主要职权是:
(1)审议上一届编委会的工作报告;
(2)制订未来4年的办刊计划和发展方向;
(3)制订和修改章程。
(4)审议其他事项。
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1次编委(扩大)会议,以加强编委和审稿专家的联系和学术交流。
(三)总编(主编)会议
总编(主编)会议是在编委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,由正、副总(主)编参加。 其主要职权是:
(1)制订和审议工作计划;
(2)聘请顾问;
(3)协商提名副总编、常务副主编、副主编等;
(4)提名产生编委。编辑部可以优先推荐编委候选人,提交总(主)编会讨论。
(5)负责国内、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社团的交往;
(6)推荐、评选、表彰热心本会工作的积极分子;
(7)主持召开编委会议,协助组织召开学术会议。
第八条 编辑部
编辑部是期刊设立的实际工作部门,是编委会议和总(主)编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。在总(主)编直接领导下,执行主编和常务副主编主持具体工作,执行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编委会议与主编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编辑部设立在第二主办单位重庆理工大学期刊社,履行下列职权:
(1)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、原则,确保本刊的正确方向;
(2)在学术上贯彻“双百”方针和谨遵办刊宗旨;
(3)全面负责组稿、编辑、出版、发行等期刊的日常事务;
(4)代表本会对外开展联系工作;
(5)负责年度核验、期刊主管部门要求的各项申报工作等具体事项;
(6)定期向出版管理部门,主管、主办单位以及顾问、编委等报告工作情况。
第四章 经 费
第九条 经费来源
(1)编辑部自筹经费;
(2)版面费和发行费;
(3)赞助费、科技开发(含广告)等收入。
第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
编辑部实行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。由第一主办单位:重庆市兵工学会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章程修改程序
(1)章程的修改需总(主)编提出修改意见草案,总(主)编会议审核后,提交编委会讨论通过;
(2)章程的修改原则上为四年一次。本章程从第二届编委会讨论原则通过之日起实施。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编辑部征集意见,经总(主)编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,并适时向编委会全体会议报告。
第十二条 《兵器装备工程学报》青年编辑委员会参照本章程之规定执行,不另成文。
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《兵器装备工程学报》编辑委员会。
(2019年11月9日通过 )